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扩大校企交流,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合作的高效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及其所属部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经营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
第五条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包括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创业、合作服务等。
第二章 合作项目类型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由各二级学院直接联系和管理
的项目(以下简称为A类);由对外合作部联系和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为B类)。
第七条 A类合作项目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
所属专业的办学需要,自行调研、自行选定。
第八条 B类合作项目除满足A类合作项目的功能以外,着
重打造成引领校企合作深入开展,实现深度融合,逐步发展到学校与企业合作组建现代产业学院的示范项目。
第三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外合作部负责全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A类合作项目的合作企业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有满足学院实践教学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和经营场地;
第十一条 A类合作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1、合作双方必须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附件1),并加盖相关学院的公章;
2、合作项目数量必须满足相关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
3、合作企业符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认定标准》(附件2)的,可以申领颁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牌匾;
4、合作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对外合作部登记报备;
5、各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的建设、检查、评估和总结。
第十二条 B类合作项目的合作企业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2、企业具有满足学校实习实训和联合进行人才培养需要
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营场地;
3、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行业科技成果,有与高校合作办
学协同育人的丰富经验;
4、企业和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十三条 B类合作项目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合作项目需要填写《立项申请书》(附件3),征得学
校财务部、教学科研部、相关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2、合作协议需要经过学校法务部门的审核,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3、合作项目的建设、检查、评估、总结由对外合作部牵
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经费和资产管理
1、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合作项目总结、考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末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
成效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连同《校企合作项目履约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对外合作部。
第十六条 每学年末由对外合作部对各二级学院的校企合
作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优秀表彰、对于违反此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 各二级学院不得以学校名义同
任何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不得随意颁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A类合作项目的《校企合作协议》、B类合作项
目的《立项申请书》由对外合作部统一印制制式样本;“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牌匾由对外合作部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对外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校企合作协议
附件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认定标准
附件3: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4:校企合作项目履约情况表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