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半岛官方网站·(中国)官方网站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区域内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第三条 本规定管辖区域内行人拥有第一路权,非机动车拥有第二路权,机动车拥有第三路权,警务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校园执勤车辆拥有特殊路权。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停放设施和交通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在进行其他项目建设时应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

成    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监督和协调。

(二)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部署和协调。

(四)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五)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六)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七)部署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九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工作监督和协调。

(二)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三)规划和管理交通标识、标线、停放等校园交通设施。

(四)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规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制定、健全并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七)负责校内通行车辆数据管理。

(八)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服从、配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规划和校园实际,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各部门(单位)、个人或校外组织均不得占用、遮拦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安全工作部批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 禁止在各个广场及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活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准任意无序停车;遇有大型活动时,按安全工作部临时指定区域停放;对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安全工作部定期予以清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对入校车辆(特种车辆除外)进行备案,并对临时入校车辆进行身份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七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就近行驶至停车场,禁止机动车随意穿行校园。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部统一管理机动车辆的停放,划定停车线,要求一切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消防设施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在校内进行试刹车测试;严禁在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在校内酒后驾驶车辆。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车辆,安全工作部有权进行管理,对于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管理人员将采取全校通报、取消自动门禁权限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人员,安全工作部有权进行管理;对于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师生和员工,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将给予相应处理;对于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校外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校园交通安全有关制度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部有权进行管理。管理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部建立交通安全黑名单,将违章、违规的人员、车辆、部门(单位)和校外组织列入其中。黑名单所列成员将受到门禁通行、校内通行、车辆停放等方面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工作部取消自动门禁权限,并将有关车辆、驾驶员、申办部门(单位)或校外组织列入交通安全黑名单。

(一)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七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安全工作部知情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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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