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单位)或参加的校外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和内容负责,主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部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安全负责。
第四条 学校对单场次参加人数校内200人或校外50人以上的临时大型活动实行审批报备。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安全工作部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实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学生组织、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我校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组织校外大型活动所需保障车辆,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租用车辆费用由主办部门(单位)承担。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审批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部门(单位)需提前与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协商后,确定活动场所,填写《半岛官方网站·(中国)官方网站大型活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至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对活动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
(二)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至少3日向安全工作部提交下列材料,以便进行大型活动安全审批:
1.《审批表》;
2. 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应急预案;
3. 其他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安全工作部对活动的安全进行审批,并在《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并备案。
(三)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非商业性活动,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后,须与活动场所主管单位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与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冲突。
第十条 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部门(单位)与人员构成;
(二)明确负责安全的工作人员数量及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半岛官方网站·(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校发〔2023〕5号)相关规定拟定。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部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3日内,对申请部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部门(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对活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坚持守法依规原则,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校园生活秩序。
(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校内大型活动申请配备与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校外大型活动按要求设置安全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安全工作部报告。
(六)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安全工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部是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对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审批。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主办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
(四)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外围交通、治安安全的管理。
(五)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负责管理校外大型活动所需的车辆。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处置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参与活动。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不得投掷杂物和乱扔垃圾。
(四)如遇紧急情况,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五)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活动主办部门(单位)举办活动的情况进行初审。
(二)制定场地(馆)管理制度。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相关规定。
(四)监督主办部门(单位)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六)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七)协助主办部门(单位)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安全工作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工作部责令停止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安全工作部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主办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年内受到2次处罚的,自第2次受到处罚之日起,1年内不予批准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工作部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半岛官方网站·(中国)官方网站大型活动审批表
半岛官方网站·(中国)官方网站
2023年6月30日